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经学校2020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中山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强化师德考核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学校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四条 师德考核对象为中山大学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 教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高层次人才阶段性考核)、职务聘任、推优评先、研究生导师认定(确认)、教学督导遴选、科研和人才项目(计划)申请等工作中的师德考核环节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中山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全面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履行师德考核的主体责任,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实施方案,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师德考核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小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师德考核小组可以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了解教师考核期内的师德表现。
(二)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考核,形成师德考核结果,其中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二级单位党组织将师德考核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四)二级单位党组织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异议等特殊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师德考核审议结果反馈至二级单位党组织及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审议结果告知教师本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结果及其运用
第九条 师德考核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的,以及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的,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改正态度良好者,师德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中山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可以综合考核情况推荐特别优秀的教师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及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活动。
教师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阶段性考核中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当次考核结果不可以确定为优秀。
教师考核中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次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中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还应当取消其在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计划)申请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职务聘任、推优评先、研究生导师认定(确认)、教学督导遴选以及科研和人才项目(计划)申请中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检查二级单位党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工作情况,督促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了解师德考核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认真审核考核材料,如发现审核不严或有严重失职行为,除责令单位、部门和相关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外,另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8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