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11.29修订)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11.29修订)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关心同学,服务集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第一学年度奖助金评选主要考虑申请者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条 第二学年度奖助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各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5.前一学年必修课或选修课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下者;
6.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7.硕博连读生在确定资格后,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生在进入博士生阶段培养后,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者;
8.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五条 奖助金的评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班级初评→学院评审→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1.第一学年度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由考生在入学复试时提交,第二学年度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由学生在第一学年度的第二学期结束前提交;
2.成立班级评奖小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党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5或7人;
3.申请者向班级评奖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4.由评奖小组根据本细则对每位申请者评分,按申请者得分高低,确定获奖助者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5.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讨论,确定获奖助者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6.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奖助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研究生代表组成。
二、 实施细则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由学院按照专业及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奖助金名额:
1.第一学年度各专业以本专业计划招生人数为基础,原则上按照相同的比例分配名额;
2.第二学年度各专业以本专业实际招生人数为基础,原则上按照相同的比例分配名额。
第八条 申请者按照综合成绩排名评选奖助金,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综合加分。
1.日语、法语、德语专业,(由于同专业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相同,)学业成绩计算方法为所有科目的加权平均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设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
则加权平均分 = ∑Ai*Bi /∑Bi(i =1,2,3,......n)
2.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由于同专业学生必修课程相同,选修课程可能存在不同,考虑到任课老师的评分标准差异,)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学业成绩=必修科目的加权平均分+选修加分。选修课成绩在85-89分段的加0.1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加0.2分,累加不超过五门。
第九条 综合加分细则。加分内容的时限是在前一学年度开学之后到本学年度开学之前
(一)专业论文加分
1.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2011年10月版)为准)发表论文一篇,一类期刊计12分,二类期刊计10分,三类期刊计8分;在学院认可的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计12分;如被采用而未发表,需有录用通知;
2.在国际学术会议上被选入会议论文集(论文集需有ISBN号)发表或未发表但有接收函,计6分;在全国学术会议上被选入会议论文集(论文集需有ISBN号)发表或未发表但有接收函,计3分;其余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不计分;
3.在国内一般专业学术刊物(需有ISSN或CN号)上发表论文加分办法如下:
期刊类别 | 加分 | 备注 | |
一般学术类学报 | 非核心期刊大学学报、 | 3 | 设加分上限3篇 |
高职院校学报 | 2 | ||
一般公开发表刊物 | 季刊、月刊 | 1 | 设加分上限3篇 |
半月刊、周刊 | 0.5 |
4.在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计1分;
5.以上论文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按80%计分,第三作者按60%计分,第四作者按40%计分,第五作者按20%计分,第六及以后作者不计分;如导师是第一作者的,该论文第二作者可以视同第一作者计分,以此类推;
6.在国内外出版学术性专著(单独作者)计8分,出版面向高校学生的教材(单独作者)计6分;集体作者,按照贡献比例予以计分;
7.发表的译文按同等学术刊物计分标准的25%计;
8.提交参评的论文或著作须附交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或录用通知;
9.发表或收录时间必须是在评奖学年度内;
10.论文一稿多投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所有论文加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2.任校研究生会主席计4分;
3.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计3分;
4.任院研究生会副主席计2分;
5.任校研究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院研究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院团委委员、学生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各班班委会主要负责人、学刊编委等,正职负责人计1.5分,副职负责人(包括班委)计1分。
6.兼多项职务者取最高分,工作表现不称职者不予加分。
(三)获得荣誉加分
1.获奖项目指评奖学年度内所受到的奖励,个人或集体所获奖励原则上应以获奖证书为判定依据。
2.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表彰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先进个人 | 6 | 4 | 1 | 0.8 |
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 4 | 2 | 1 | 0.6 |
先进集体一般负责人 | 2 | 1 | 0.5 | 0.3 |
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 1 | 0.5 | 0.3 | 0.2 |
3.科研与学习竞赛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加分 | 6 | 5 | 4 | 4 | 3 | 2 | 2 | 1.5 | 1.0 | 1.0 | 0.8 | 0.5 |
4.文体类竞赛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加分 | 3.5 | 3.0 | 2.5 | 2.5 | 2.0 | 1.5 | 1.5 | 1.3 | 1.0 | 1.0 | 0.8 | 0.5 |
三、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